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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疫情防控 法律如何规制

2021-08-19

内容提要:7月21日,毛某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来扬州,居住其位于扬州市邗江区念四新村的姐姐家中。7月21日~27日,毛某宁未按照邗江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各类居民小区封控管理的通知》要求,主动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场所,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造成极其严重后果。

7月21日,毛某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来扬州,居住其位于扬州市邗江区念四新村的姐姐家中。7月21日~27日,毛某宁未按照邗江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各类居民小区封控管理的通知》要求,主动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场所,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造成极其严重后果。

7月29日,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依法对毛某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和普通民众最为相关的情形是“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具体到实践当中,可能涉及以下几种行为:不主动上报行程,故意隐瞒行程,不配合隔离,拒不采取防控措施等。上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结合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的四个要件判断。以上行为如不构成犯罪,也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分别规定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何区别?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意见》综合分析可以得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人主要是指密切接触者,具有疫情多发地旅居史、接触史者,而非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因为,这一类人处于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阶段,虽然对于引发后果是不确定的,但也应当遵守防控措施,防止引发病毒传播和扩散。如果不遵守法律规定,存在过失,导致传染病的传播和扩散,就要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而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或疑似患者,明知自身具有传染病的传播性,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属于具有主观传播传染病的故意,所以要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总体来看,该罪的刑罚要重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当下,政府为防止疫情扩散而采取相应防控措施,是出于公共安全的需要,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每一位公民都应该严格遵守防控措施。尽管这些措施会给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带来某些限制,但此时个人利益进行必要的让渡是正当的,而且从实践来看,也获得了绝大多数公民的理解。例如,公开确诊病例的行动轨迹,要求发现确诊病例的小区单元居民配合隔离观察等。

当然,个人利益的适当让步并不意味着个人利益应当受到侵害,侮辱、诽谤、捏造谣言、泄露他人隐私等行为仍然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抗击疫情是每个人的责任,而这种责任的关键是团结一心、众志成城,是将公共利益摆在首位。个别人员的行为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此次毛某宁事件又一次提醒大家,抗击疫情必须恪守法治精神,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任何时候都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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